*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修订深圳市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变更等三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4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27日)修改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文体旅〔2010〕625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
深圳市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游艺娱乐场所的设立、变更。
本许可事项中游艺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游艺场所。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第
二条、第
九条、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
(二)《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设立游艺娱乐场所有数量限制。总量布局规划经深圳市政府同意,并向广东省文化厅备案后公布下达。本行政许可事项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如果符合条件的申请数量少于规划的总量,由文化部门按照先来后到的方式给予行政许可;符合条件的申请数量多于规划总量的,由文化部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五十三条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