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原件各1份);
7.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投资证明(其中,属中外合资企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外方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该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属中外合作企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合作经营的投资大部分或全部由外方提供)(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9.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申请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时应提交的材料: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歌舞娱乐场所变更申请书(包括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的承诺)(原件1份);
2.拟变更事项的有关材料。其中属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原址扩大经营面积的,还要提供:
(1)变更后营业场所或扩大部分营业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场所属租赁经营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和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公安消防部门重新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环境保护部门重新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各1份)。
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文化厅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广东省文化厅《关于下放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66号)。
六、申请表格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歌舞娱乐场所设立申请书》、《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歌舞娱乐场所变更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