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曾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歌舞娱乐场所不得开设在下列场所:
(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其中与中小学校直线距离不得少于200米;
(3)车站、机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
(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3.歌舞娱乐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标准不少于500平方米;
4.歌舞娱乐场所设包厢(间)的,每个包厢(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并符合以下装修要求:
(1)包厢(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包厢(间)应设置可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透明门窗下沿距地面1.2米高,面积不得少于0.25平方米,门窗后不得悬挂遮盖物;
(2)包厢(间)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3)包厢(间)内不得设置可调灯光,房内至少有一盏不低于25瓦由总台控制的长明灯;
(4)包厢(间)内不得设置房中房。
5.歌舞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卫生条件和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变更条件:
歌舞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符合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的许可条件。
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
五条、第
七条、第
八条、第
十二条;《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广东省文化厅《关于设立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下限标准的批复》(粤文市〔2006〕132号);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解决娱乐场所审批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市发〔2007〕12号);广东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解决娱乐场所审批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文市〔2007〕118号);广东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文市〔2007〕17号);广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文化厅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文市〔2006〕83号);广东省文化厅《关于下放文化市场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粤文市〔2010〕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