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修订深圳市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变更等三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4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27日)修改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文体旅〔2010〕594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歌舞娱乐场所的设立、变更。
本许可事项中歌舞娱乐场所含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场所。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第
二条、第
九条、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
(二)《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立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歌舞娱乐场所或者在歌舞娱乐场所内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