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街道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市(州)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及工商、城管、民政等有关职能部门对该街道的社会用字实行审批、备案制度,监管得力,能采取妥善措施有效避免或及时纠正用字不规范现象。
文明用语示范岗和文明用字示范街的评比标准分别见附件1和附件2.
三、“文明用语示范岗”、“文明用字示范街”的评比办法
(一)示范岗、示范街分省和市州两级。省级示范岗、示范街在市州级示范岗、示范街中产生;市州级示范岗、示范街的评比办法由市州语委、文明办制定。是否评定县级示范岗、示范街由市州决定。省级示范岗、示范街的评比从2011年开始。
(二)省级示范岗、示范街的申报程序。在岗位、街道自评,市州语委、文明办进行实地考查评比的基础上,由市州语委、文明办向省语委、省文明办申报。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包括市州语委、文明办的申请报告、岗位和街道的自评报告及申报表。
(三)对达到省级示范岗、示范街标准的岗位和街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语委、省文明办命名为“湖北省文明用语示范岗”、“湖北省文明用字示范街”并授牌。
省语委、省文明办对各市州申报的省级示范岗、示范街的评比办法另文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各市州语委、文明办要把“文明用语示范岗”、“文明用字示范街”创建活动作为提高公民素质和城市、行业文明形象的一项基础、特色工作来抓,从用语用字的文明规范入手,促进本地、本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展示我省文明城市的良好形象和精神风貌。各市州语委、文明办要担负起组织、协调、检查、指导责任,确保创建活动的覆盖面和有序开展。
(二)创建活动要坚持条件、坚持标准,使创建过程成为国家语言文字法规常识的宣传普及过程,成为社会用语用字检查、整改、提高的过程,进一步提高我省社会用语用字的规范程度。
(三)各地可根据此文件制定“文明用语示范岗”、“文明用字示范街”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同时对所辖县市开展“文明用语示范岗”、“文明用字示范街”创建活动作出安排。
附件:
1.“湖北省文明用语示范岗”评比标准
2.“湖北省文明用字示范街”评比标准
3.“湖北省文明用语示范岗”申报岗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4.“湖北省文明用字示范街”申报街道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1:
“湖北省文明用语示范岗”评比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