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语言委员会、湖北省文明办关于开展“文明用语示范岗”“文明用字示范街”创建评比活动的通知
(鄂语字[2010]1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语委、文明办,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
为进一步巩固我省城市语言文字工作成果,省语委、省文明办决定从2010年起,结合文明城市、文明行业和文明单位的创建,在全省广泛开展“文明用语示范岗”、“文明用字示范街”创建评比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比对象和范围
(一)文明用语示范岗
全省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政府各部门设置的服务岗位(办事窗口);交通、旅游、商业、卫生、工商、税务、银行、邮政、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系统)下设的直接面向公众的经营、服务岗位(窗口)。
(二)文明用字示范街
全省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现有明确名称界限的商业街、步行街或其它自然街(道、路、巷)。
二、创建文明用语示范岗和文明用语示范街的基本要求
(一)文明用语示范岗
1.制定了岗位服务用语规章制度,所有工作人员均能坚持以普通话作为基本服务用语;
2.岗位所有工作人员了解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范标准的基本要求,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三级甲等;
3.岗位工作人员能立足岗位、以身示范积极推广普通话,引导、带动、帮助服务对象或其他岗位工作人员说普通话。
(二)文明用字示范街
1.单位名称牌、商店招牌、指示(标志)牌、广告(标语)牌、电子屏幕等各类载体上的用字(含汉字、外文、汉语拼音等)符合《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用字不规范率低于3‰。
上述载体上的用字规范要求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①不得出现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和错别字(文物古迹、仿古建筑及书法、篆刻作品除外);②各类美术字、变体字不得增减笔画、改换部件或产生歧义;③汉语拼音使用必须符合《汉语拼音方案》及《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名称牌、标志牌、标语(牌)中汉语拼音、外文不得单独使用,要求与汉字并用,并将汉字置于主要位置;④各类用字必须保持字群、语意及字型、笔画完整,不得出现缺字、缺笔少画现象,并保证用字载体清洁、美观;⑤各类用字必须符合国家其他有关法规标准。
2.街道所有用字主体(单位、商户)均接受了当地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的社会用字法规、标准的基本常识教育、培训,具有较强的用字规范意识和一定的用字鉴别能力,能自觉维护本街道用字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