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社会信息资源汇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0〕26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社会信息资源汇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无锡市社会信息资源汇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社会信息资源汇聚工作实施方案》,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党委领导、政府牵头、公安为主、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信息共享、权限管理”总体工作思路,由政府牵头协调,推动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以市公安局为主,一体化开展社会信息资源汇聚工作,实现全市社会信息资源关联共享,全面提升社会信息资源应用工作水平。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由市政府社会信息资源汇聚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社会信息资源汇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具体负责各项汇聚工作的推进,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汇聚工作深入开展。
第四条 市各有关单位是全市社会信息资源汇聚工作成员单位,要在市应急办的统一协调下,积极配合市公安局,积极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管理的社会信息资源的汇聚工作。原则上,各类社会信息资源以无偿提供汇聚为主。
第五条 市信电局负责与社会信息资源汇聚工作相关投资项目的方案论证。
第六条 市发改委要做好与社会信息资源汇聚工作相关投资项目的立项和报批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要做好与社会信息资源汇聚工作相关投资项目经费的财政保障,纳入年度预算。
第八条 市公安局相关业务部门要做好与汇聚工作成员单位的联系挂钩,积极协调配合市公安局技术部门(信通处)做好与各成员单位在社会信息资源汇聚过程中的联合调试,采取拷贝方式汇聚的,要按时向市公安局信息中心提供社会信息资源。
第九条 市公安局信通处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全市社会信息资源汇聚工作技术方案,负责汇聚工作所需相关投资项目的立项和报批工作,并对将要汇聚的社会信息资源进行关联整合,搭建汇聚环境,构建中心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