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
关于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29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拟订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实施办法
(市劳动保障局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为健全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提升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根据《
杭州市市民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8号)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9〕19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杭州市市民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在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单位)就医(含普通门诊、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购药,均适用本办法。
二、实施内容
(一)定点单位管理。
全市“一卡通”定点单位由杭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就医、购药,均应在参保地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进行;参保人员跨参保地就医、购药的“一卡通”定点单位,由各参保地根据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和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要求,在全市“一卡通”定点单位内确定。
(二)就医管理。
全市统一使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并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不得自行调整或另行制定。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按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结算医疗费用。参保人员跨参保地就医期间,应自觉遵守和执行医保政策有关规定,因病情需要使用特需用药、特殊治疗,以及转外(限上海、北京)就医的,应向有关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由相关定点医疗机构代为办理手续。
(三)就医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