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教育局关于组织苏州市第六次教育科研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的通知
(苏教办〔2010〕109号)
各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教育和体育局),各直属(代管)学校:
为了总结最近三年来我市广大学校和教育工作者开展教育科研工作的成功经验,发扬成绩,表彰先进,大力推进我市教育科研的发展与创新,充分发挥教育科研在教育现代化建设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决定组织苏州市第六次教育科研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1.单位:全市各级各类学校。
2.先进个人: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及教科研部门的教师、校长及教科研人员。
二、评选标准
(一)先进单位评选标准
1.校长带头进行科研。校长科研意识强,能以教育科研为先导,形成先进的办学理念和发展思路;结合本校实际带头主持苏州市级以上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或教研课题,并取得显著成果;倡导和营造健康、浓郁的学校科研文化。
2.教师积极参与科研。大多数教师能在课程改革中开展行动研究,更新自己的教育观念和行为;半数以上教师能结合教育教学实践参加本校承担的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或教研课题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教师通过教育科研加快专业成长,其中有多人在近三年中被评为市和县(区)级学科(学术)带头人、名教师等。
3.科研工作机制健全。学校设立教科室,选配业务能力强、科研基础好的中层干部担任主任,教科室能充分发挥研究和管理等工作职能;学校将教育科研列入学校工作计划并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制定并实施教育科研管理奖励制度,建立比较完备的科研档案;学校经常举办教育理论讲座,编印科研信息资料,开展成果评选交流,每学期全校性教育科研活动不少于两次。
4.教育科研成果显著。学校开展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或教研课题,认真进行过程性研究,按规定如期结题并取得显著成果;近三年来,学校主要课题的三项以上成果在省、市级刊物发表,其中至少有一项获得苏州市教育科研优秀成果三等奖或教科研论文评比二等奖以上的行政部门奖励。
(二)先进个人评选标准
1.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先进的教育理念,积极投入教育科研,是苏州市级以上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或教研课题的主持人或主要承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