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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兽医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和《甘肃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附件2
  甘肃省兽药经营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甘肃省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二章 场所与设施

  第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其面积应当与所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兽药经营企业,营业场所和仓贮面积均不少于20平方米。
  (二)专门从事批发的兽药经营企业,其办公、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仓贮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三)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应当设置兽用生物制品专库,营业场所应当设置兽用生物制品专柜。经营大批量固体消毒剂等特殊兽药的经营企业,应当设置独立的专库。
  (四)经营毒性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等特殊药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同时,应当具有独立的仓库,或者独立的存放柜,以及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设施、设备;建立专门的安全保管防范制度,采取有效的安全保管防范措施,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
  第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地点应当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一致,《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变更经营地点、经营范围或法人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变更经营场所面积或仓储地点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仓库应当与营业场所隔离,其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兽药经营企业根据所经营兽药的储存要求,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的仓库。其中,冷藏库温度为2~10℃,阴凉库温度为0~20℃,常温库温度为0~30℃,各库房相对湿度保持在30~75%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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