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明码标价行为的通知
(宁价规〔2010〕3号)
各区、县物价局、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贯彻住建部等部委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住房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住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二、本通知所称商品住房销售包括商品住房现售和商品住房预售。
商品住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住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住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住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三、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住房时应当公开标示商品住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住房价格、收费的相关因素。
四、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价格手册,或者安置电子信息屏、设置多媒体终端等方式明码标价。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在同一时间必须完全一致,并公示价格举报电话。商品住房明码标价的格式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
五、商品房经营者应当采用一套一标的方式对每套商品住房进行明码标价。
六、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标明以下与商品住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1、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土地用途、土地使用起止年限、装修状况等。
2、每套商品住房的房号、楼层、建筑面积等。
3、楼盘基础设施配套及公共设施配套情况。
4、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七、商品住房销售应当标明以下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