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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财综〔2010〕40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财政部关于发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样式的通知》(财综〔2008〕2号)精神,现就我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财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专用票据使用的指导和监管,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安全运作。要积极参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制定,严格按中央规定的计算办法和比例,并充分考虑目前高房价对购房者的负担情况,按低限合理确定交存标准。要主动协同有关部门强化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全过程的监督,特别是要指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具体使用办法,切实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保值增值管理。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和安全的情况下,各级财政部门要指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通过购买凭证式国债或定期储蓄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或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三、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配管理。在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保值增值收益不低于银行6个月存款计息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可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中列支必要的业务费用(含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费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当年实际取得的保值增值收益在扣除必要的业务费用后,其中属于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益部分,应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各分账年末余额的占比进行分配,作为利息收入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对已售公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部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统筹使用,专项用于已售公房外墙维修、公共设施增设、小区环境改造、节能改造等公共项目支出。具体分配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四、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从2010年10月1日起,全省各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向业主或售房单位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应当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福建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由市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统一向同级财政票据管理机构领用、核销,具体购领、使用、核销、保存等管理办法,按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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