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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闽财社〔2010〕45号 2010年6月22日)


各设区市财政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更好地解决部分困难群众医疗负担重等问题,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标准。从2010年起,调整提高我省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标准。具体如下:
  1.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30元;
  2.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标准由每人每年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30元,其中:30元用于资助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省级财政继续按照原有办法确定的分档地区和补助比例进行补助。
  二、统筹使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为解决目前地方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之间使用情况不平衡的现状,更好地发挥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2010年城乡医疗救助筹资标准统一调整后,各地应将本地区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和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合并,设立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统筹调剂使用。
  三、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通过财政预算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基金,保证基金筹集到位。在提高筹资标准基础上,各地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和减轻城乡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的宗旨,根据医疗救助基金总量,科学制定医疗救助政策,合理确定报销比例和封顶线,逐步提高救助对象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补偿后需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
  四、城乡医疗救助直接关系到城乡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应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闽政〔2009〕2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农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闽政〔2009〕23号)的要求,加大力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的办法,进一步简化救助程序,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更为方便、快捷的医疗救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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