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2.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等新业务较多的会计师事务所;
3.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被列为复查对象的会计师事务所;
4.执业能力与承办业务数量严重失调的、高龄注册会计师出具业务报告较多的会计师事务所;
5.内部管理混乱,或异地执业、被投诉举报较多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检查内容和范围
(一)检查内容
1.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严格遵循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建立、完善质量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2.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审计规程,审计规程是否充分体现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重点关注重大审计程序的实施是否到位,重要审计证据的搜集是否充分适当,重要审计结论的形成是否恰当;
3.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在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基础上,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合理确定审计的范围、时间和方法;
4.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充分识别财务报表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
计师计师5.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合理确定控制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6.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合理确定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是否将函证、监盘、固定资产检查、会计估计审计等常规审计程序落实到位;
7.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在充分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形成恰当的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
8.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按照审计准则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的规定执行业务。注册会计师是否实施了风险评估程序,识别和评估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的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是否在实施风险评估程序的基础上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合理保证申报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不存在重大错报;
9.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股东执业资格检查。
(二)检查范围
检查业务报告的范围以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1-6月份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以及2009年度以来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为主。对于自上次接受检查后出具的以往年度或期间的业务报告,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抽查业务报告的数量,应以反映被查会计师事务所整体执业质量状况为原则,主要考虑样本选取的充分性和代表性:
1.不同签字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