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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城乡规划公示暂行规定》的通知


  前款规定的批前公示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项目性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规划方案简要说明,主要规划指标,总平面图,主要建筑效果图等。

  第十四条 拟建建设工程项目造成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日照分析范围内现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时间小于国家规定日照时,应在作出规划许可决定前书面告知受影响的利害关系人。

  第十五条 下列规划变更应当进行批前公示:

  (一)修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对相邻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

  (二)已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对原规划行政许可内容进行变更,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申请变更部分房屋已销售的,一般应征得购房人的书面意见。

  前款规定的批前公示主要内容包括:修改说明、修改依据、修改前后的相关图纸、各项控制指标的改变情况、公示意见受理部门联系人及电话等。

  第十六条 规划实施管理批前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合理的公众意见;依法组织听证的,应当结合听证笔录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七条 规划实施管理批前公示的内容和征求的公众意见作为核发“一书两证”的必备资料,并附现场公示照片等证据资料存卷归档。

  第十八条 规划实施管理批前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理规划许可期限。

  第十九条 下列规划实施管理项目应当进行批后公布:

  (一)经批准核发的《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公布如下内容:许可证件编号、用地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名称、用地位置及用地面积等。

  (二)经批准核发的《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公布如下内容:许可证件编号、用地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名称、用地位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和用地红线范围以及规划强制性指标等。

  (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公布如下内容:规划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规划地块位置、规划强制性指标、规划总平面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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