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按政府60号令征地补偿的村民生活安置房建设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按政府60号令征地补偿的村民生活安置房建设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长规发〔2010〕46号)


直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

  为妥善处理按政府60号令征地补偿的村民生活安置房建设遗留问题,经2010年4月30日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明确了长沙市按政府60号令征地补偿的村民生活安置房建设遗留问题的处理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同意只要该类村民生活安置房用地手续基本合法无矛盾,建筑质量安全,无消防隐患且未压占城市主次干道,在村委会出具承诺,乡镇街道及所在区政府认可后予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遗留问题的处理以各分局为主予以办理。

  遗留问题的处理事关政府公信、社会稳定、村民利益,请各分局按市政府要求尽快组织落实,务必在2010年9月底基本完成,2010年12月底全部完成该类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现将具体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用地问题

  用地未占基本农田的可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土地权属无争议的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应以村为单位,统一安置标准,经村委会2/3以上代表及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同意后报乡镇街道及所在区政府认可。对生活安置用地挤占生产安置用地的,应取得村委会2/3以上代表及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同意后由村委会出具承诺报乡镇街道及所在区政府认可。

  二、关于建筑质量安全问题

  已由建设质量安监部门受理的由其出具建筑质量安监意见,其它的由相应中介机构出具建筑质量安全鉴定报告。建筑质量安全的凭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签章的图纸(可不盖注册建筑师章)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三、关于与规划不符问题

  建筑压占城市主、次干道的,须整改或拆除;压占城市支路、绿地、其它公共配套设施用地的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同时完善规划调整手续。对于上述规划调整及安置区内建筑间距和退让不足、配套不完善等与规划不符的情况,为避免引发新的矛盾,不再组织公示,由村委会出具承诺报乡镇街道及所在区政府认可后补办。

  村民个人超出村级统一标准(指经村委会2/3以上代表及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同意后并报乡镇街道及所在区政府认可的安置标准)的,原则上应予以拆除。拆除确有困难的,只能按村统一标准审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