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公民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根据其作用大小按下列标准奖励:
(一)查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起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5000-10000元;起重要作用的奖励人民币2000-5000元。查获恶势力犯罪团伙的:起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1000-5000元;起重要作用的,奖励人民币500-2000元。
(二)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起直接作用的,每起案件奖励人民币500-2000元;起重要作用的,每起案件奖励人民币200-1000元。
(三)公民提供线索抓获黑恶势力团伙成员:抓获团伙头目或骨干成员奖励人民币500-5000元,抓获一般团伙成员奖励人民币200-2000元。
同一人举报而查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抓获该团伙成员及破获团伙成员所实施的犯罪案件,在其中较高的奖励幅度内确定奖励金额,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自首、主动投案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三)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十五条 奖励在举报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被查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侦查终结或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被抓获后进行。
具体认定标准和认定时间:黑社会性质组织为公安机关以《
刑法》294条移送审查起诉;恶势力犯罪团伙为符合公安部“恶势力团伙标准”、并由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第十六条 公民提供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被认定有效后,公安机关在10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匿名举报或无法通知的,公安机关在当地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
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或获奖信息公布之日起,应在1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愿放弃。
第十七条 奖金领取方式:
(一)举报人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当面领取奖金的,举报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