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举报方式和途径
第七条 公民向公安机关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进行:
(一)信件举报。公民可通过公安机关公布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举报信箱(或来信地址)举报;
(二)互联网举报。公民可通过公安机关公布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互联网举报电子信箱举报;
(三)电话举报。公民可通过公安机关公布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举报电话举报;
(四)现场举报。公民可直接到公安机关或向公安民警当面举报;
(五)其他方式举报。
第八条 公民向公安机关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可以公开或秘密进行,并可采取实名或匿名方式举报。
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在举报时可使用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公安机关保证密码的安全。
第九条 公安机关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在核查、奖励、宣传等过程中向任何人、任何单位透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民可以向各级公安机关举报黑恶势力犯罪。
县(区)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受理、核查、回告、奖励等工作,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重要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受理、核查、回告、奖励等工作。省级公安机关负责全省范围内重大、复杂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受理、核查、回告、奖励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公民提供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一般在3个月内核查完毕,重大、复杂线索可适当延期。除无法通知或有碍核查外,经核查属实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应当向举报人回告。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二条 根据公民提供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发挥的作用不同,分别给予奖励。
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发挥的作用分为直接作用和重要作用。直接作用是指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直接获取有力证据查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或抓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重要作用是指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获取其他相关线索、信息,通过进一步工作,查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或抓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