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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等转发中纪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民政厅转发中纪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会〔2010〕25号)


各市、县(区)纪委、组织部、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民政局:
  现将《中纪委 财政部 农业部 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10〕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是新形势下加强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和财务监督,实现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是维护农民切身利益、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在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电算化管理和财务计算机网络监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地推进了村集体财务理财民主化、管理程序化、监督制度化,受到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的拥护。
  但也应当看到,在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有的地方还存在着“四权”不变落实不到位,财务公开不及时、不完善等问题。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村级委托代理机构建设的组织领导,按照《福建省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暂行规定》和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闽财会〔2008〕39号)要求,认真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
  一、加强制度建设
  严格执行《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完善财务预决算、货币资金管理、财务审批、票据管理、结算资金管理、财产物资管理、承包合同管理、财会人员管理、民主理财、档案、印鉴管理、责任追究制等制度,进一步规范委托代理的内部运行机制,完善代理程序。
  二、加强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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