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七条 省级专项资金列入每年省级财政预算。每个项目点省级按每亩1000元标准补助,资金通过财政专户下达。鼓励各市、县(区)财政进行配套,加大资金投入。
第八条 项目区应重点加强田间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资金82%用于田间工程建设,18%用于科技推广、项目管理、工程监理等。
(一)田间工程建设:占省级财政资金的82%,主要用于田间排灌工程、节水灌溉工程、田间机耕路及必要的部份水源工程等农田基础设施建设。
(二)科技推广:占省级财政资金的10%,主要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土壤改良、培肥地力等。其中,50%由省级集中统筹安排,突出解决关键技术和新品种推广,50%由各项目县用于土壤改良和培肥地力。
(三)项目管理费:占省级财政资金的6%,其中省级和设区市为1.5%,项目县(市、区)为4.5%。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选点、勘察设计、评估、论证、技术指导、资料汇编、检查验收等相关管理性支出。
(四)工程监理费:占省级财政资金的2%。
第九条 项目资金项目资金严格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资金管理,加强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项目管理费由各项目县(市、区)农业局填写申请使用项目管理费资金审批表并出具报账有效凭证(行政事业性收款收据)后,县财政局将项目管理费直接拨付给县农业局,并专款专用。
第十条 项目资金要严格按投资计划、工程建设进度、质量或分阶段验收结果来拨付使用。工程实行预留10%“质量保证金”制,待运行一年未发现质量问题后再拨付。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由县(市、区)农业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财政局负责监督项目资金规范使用和财务报账。
第十二条 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扩初设计,对田间工程规划布局和主要建设内容等要进行张榜公示,广泛征求项目区群众意见。项目扩初设计由省农业厅、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批复下达。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实施招投标制。参加招投标的建设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招投标节余资金继续用于该项目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