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农〔2010〕43号)
各市、县(区)农业局、财政局:
为了改善我省农田基础设施,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规范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的管理,特制定《福建省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
二0一0年五月十七日
福建省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省农田基础设施,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种植业结构调整,加快土地流转,为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和加快发展高优农业、现代农业打下基础,确保项目管理进一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支农资金支持的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条 按照因地制宜、集中连片、统筹规划、科学规范、成效显著的要求,通过工程措施和农业措施,把项目点建设成为“沟相连、渠相接、路相通,旱能灌,涝能排、渍能除、机能耕、土肥沃”的旱涝保收、节水高效、安全环保的高产稳产农田。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和确定
第四条 项目申报与确定以“面积控制、效益优先”为原则,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区应具有一定规模,相对集中连片,沿海连片规划面积在800亩以上,山区连片规划面积在500亩以上。
(二)项目区建设内容不能与农业综合开发办的土地治理、国土资源厅的土地整理、烟草部门的烟基工程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农田基建项目重复。
(三)项目区应有积极性,建后效益显著。
(四)土地已经流转成片的优先予以支持。
第五条 项目的申报。省财政厅、农业厅结合财政支农资金投资方向和支持重点,确定项目建设县。各县(市、区)农业局会同财政局负责项目选点,并联文向设区市农业、财政局申报,各设区市农业局会同财政局复选后联文上报省农业厅、财政厅。
第六条 项目的确定。根据各设区市上报项目点的情况,省农业厅会同财政厅组织审查,确定后由省农业厅、财政厅联文下达建设地点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