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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规范中介机构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受托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的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中介机构,省财政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从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中剔除。已经入库的中介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从中介机构库中剔除:
  (一)中介机构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有悖职业道德、执业准则行为的,受到主管单位或行业协会惩戒、处罚等;
  (二)中介机构通过不正当方式取得服务项目;
  (三)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被业务部门或被评价项目单位投诉累计三次以上;
  (四)绩效评价报告经专家审定为“不合格”等次累计三次以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编号:
  中介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
中介机构全称 地址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中介机构类型○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      ○工程造价    ○其他:机构执业资格代码 年检年度 
近三年平均 营业收入 专职从业人员数 专业技术人员或执业资格人员数 
执业年限 诚信记录   
备注 
机构审核主管部门审核
以上信息全部属实,如有虚假,自愿承担全部责任。                                                                                     经审核,该中介机构(符合/不符合)条件,(同意/不同意)将其纳入省级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
 法人代表: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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