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信誉优先原则。信誉良好,执业规范,专业和管理水平较高的中介机构将优先安排承担绩效评价工作。
(三)公开原则。根据评价工作涉及的范围、性质和项目的类别,通过指定、协商、招标等方式,公开选定合适的中介机构承担绩效评价工作。
(四)注重实绩原则。对中介机构承担的评价工作建立业务和业绩跟踪,通过考核建档管理,建立和发展高水平的专家队伍。
第七条 凡具备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可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介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中介机构专业技术或执业资格人员一览表》(详见附件),并附营业执照、信用记录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资料。经省财政厅审核后,确认其参与绩效评价工作资格。
第八条 由省财政厅统一建立中介机构库,将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纳入中介机构库,实施动态管理。各设区市可共同使用,资源共享。
第三章 委托与评价工作程序
第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评价工作的范围、性质和项目的类别,采取指定、协商和招标等方式,在中介机构库中确定符合质量要求的中介机构承担绩效评价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在中介机构库中公开选定合适的中介机构承担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中介机构采用委托制形式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照协议规定条款执行。
委托协议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签约双方和被评价的项目、评价主要内容、评价要求、评价的时间、签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评价的费用与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其他事项等。
第十一条 受托承担绩效评价工作的中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遵循绩效评价工作程序,客观、公正、规范地开展评价工作。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的过程如下:
(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方应与选定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协议条款执行。
(二)设计评价方案。中介机构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接受委托后,按照要求设计绩效评价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委托方审定后执行。
(三)组织实施评价。中介机构应采取现场评价与非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采集和核实绩效评价所需要的基础数据资料、被评价项目、单位的有关基本情况资料,并对收集的数据资料进行汇总复核、分类整理和综合分析;按照设立的评价指标、标准、权数、方法及程序实施评价,并形成评价基本结论。
(四)撰写评价报告。中介机构要按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要求和规定的文本格式撰写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做到数据真实准确、依据充分、分析透彻、内容完整、结论明确、建议科学。
(五)提交委托方审核。评价报告及评价数据资料经评价负责人和中介机构法人签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委托方审核。
第十二条 省直各部门或项目单位若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应比照财政部门的委托程序办理,并从中介机构库中确定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