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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规范中介机构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规范中介机构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评〔2010〕4号 2010年5月9日)


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指导中介机构参与我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评价工作客观公正和规范有序,根据《福建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闽财评【2010】1号)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规范中介机构参与福建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规范中介机构参与福建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2.中介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
  3.中介机构专业技术或执业资格人员一览表

  附件1:
规范中介机构参与福建省财政支出
绩效评价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我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的客观公正和权威性,规范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行为,根据《福建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闽财评【2010】1号)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具备一定的条件,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法人组织。
  第三条 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以及与财政部门有缴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按照绩效评价工作的有关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对财政支出实施绩效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指导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对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资格进行审定;建立省级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库”)并对其实施动态管理;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标准;制定绩效评价工作规范;对中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二章 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及管理

  第五条 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的资格。
  (二)具有会计、评估、工程造价等行业主管单位颁发的专业审计、评估、工程造价甲级等执业资格,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近三年营业收入年平均300万元以上。
  (三)具有一定规模、专业结构合理的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专职从业人员须达到20 人以上,其中取得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相关执业资格的人数在10 人以上。
  (四)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执业时间在三年以上,且近三年内无主管单位处罚记录和行业协会自律惩戒记录。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质量控制制度。
  (六)在福建省内设有分支机构的省外中介机构,愿意申请入库的,需满足上述相应的条件。
  第六条 中介机构选用的基本原则:
  (一)资质原则。中介机构及其人员的从业资质和资格,是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必备条件,也是绩效评价工作质量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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