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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
(鄂教办[2010]19号)


各地、市、州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教办厅函[2009]80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对信息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地、各校要充分认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宣传贯彻教育部关于教育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有关要求,提高教育信息系统安全意识,落实教育信息等级保护工作要求,积极参与信息安全相关培训,确保本地、本校信息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二、要落实信息安全责任部门和人员

  各地、各校要按“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要建立健全信息安全责任制,明确负责人,落实经办人责任,规范管理流程,为全面开展教育信息等级保护工作打好基础。同时,各地要将本地信息安全管理队伍,具体信息安全责任部门和有关人员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见附件二)

  三、切实做好信息安全的定级与备案工作

  各地、各校要根据有关规定对本部门、本单位主管或运营的教育信息系统网站进行安全定级和备案。其中,二级以上的应当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将备案材料书面上报省教育厅备案;三级以上的报教育部和当地公安部门同时办理备案手续。教育部对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开展信息安全等级测评工作,根据测评结果,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

  四、要加强对信息安全工作的培训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省教育厅拟在我省开展信息安全专业技术培训工作。培训对象包括各地、市、州县教育局负责信息网络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各级各类学校负责信息网络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培训工作由省教育信息化发展中心具体承担,具体培训事项由省教育信息化发展中心另行发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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