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0〕5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尽快实现全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的目标,更好地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服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
《实施办法》,坚持以城市为中心,以学校为基础,以党政机关为龙头,以新闻媒体为主体,以公共服务行业为窗口,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坚持目标管理、量化评估,以普通话水平测试和汉字应用水平测试、经典诗文诵读和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等为载体,完善行政推动、部门协同、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共同做好语言文字工作,提高全省公民素质,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作出积极贡献。
二、任务目标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坚持“大力宣传、积极普及、逐步提高”的工作方针,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社会主要领域用字,特别是出版物用字、影视屏幕用字和公共场所用字要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推广数字化测试管理、语言文字应用研究和政策理论研究等方面,提高管理与科研水平,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工作健康发展。
(二)完成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类城市完成评估的时限为:设区城市2012年年底,县级市和县城2015年年底。设区城市要创建有代表性的语言文字示范街和示范社区。评估工作要与城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相结合,与建设文化强省、文化强市相结合。各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要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做好自查自评工作,确保按时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