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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鄂建办[2010]14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住建委、房管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建科〔2010〕31号)要求,全省从今年起,将开展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工作,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开展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工作是全面掌握民用建筑能耗实际状况,供各级政府进行能源问题决策和制定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基础和客观依据。此项工作将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和分管领导及实施部门,确保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应积极协调机关事务管理、统计管理及电力、燃气、热力供水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统计工作,充分发挥街道、产权所有单位(人)和其它基层单位的积极性,保证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统计制度的牵头单位,负责本地区的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三、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我省确定武汉、襄樊、宜昌三市率先开展居住建筑、中小型公共建筑和农村居住建筑的相关统计工作,三个城市住建委和房产局应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做好统计工作。
  四、报送频度
  1、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基本信息和能耗信息统计为年报,2009年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为2010年10月20日前,2010年起为报送时间下一年度的4月15日前。
  2、居住建筑、中小型公共建筑基本信息和能耗信息、农村居住建筑能耗信息统计为两年报,2009年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为2010年10月20日前,2011年起统计报表报送时间为下一年度的4月15日前。
  五、报送方式
  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采取逐级报送的方式。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统计工作并报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报送软件对本地区内实施统计工作的单位和部门报表进行汇总、审核,形成综合表后,通过报送软件将综合表和基层表一并报送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要明确本部门以及所辖各县(镇、区)负责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工作的责任部门、分管领导及具体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名单,并制定统计实施方案,于9月30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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