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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榕政办〔2010〕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2010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10〕50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2010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10〕5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即由原来的8万元提高至9万元,大病商业补充保险保额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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