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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关于福州市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关于福州市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2010〕11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林业局制定的《福州市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福州市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方案
(市林业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

  为改善国有林场职工居住条件,促进国有林场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林计发〔2009〕135号)、《关于下达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2010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0〕102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0〕10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工作目标

  2010年启动全市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2011年全面完成危旧房改造建设任务,使国有林场职工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 范围界定

  1,改造范围。在国家林业局备案的国有林场所属的危旧房,主要包括:泥草房、木板房、石坯房、土坯房、干打垒等简易房;符合《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C、D等级的危房;建房年限超过30年以上的房屋;基本功能不健全的房屋。

  2,职工范围。纳入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范围的对象为国有林场职工(含离退休)。

  三、 改造方式和户型建设标准

  1,改造方式。改造方式以原址重建为主,异地新建和翻新加固为辅,尽量集中规划和建设居住小区。森林公园景区内的危旧房安排异地重建。

  2,户型建设标准。按照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人口及土地供应等实际情况,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各地可结合当地居民平均居住水平、受益对象人员结构等因素,合理确定户型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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