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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10〕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委编办、省农信社福州办事处联合制定的《关于福州市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福州市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委编办 省农信社福州办事处
二○一○年七月九日)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08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完善我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迫切需要,是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力度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职责,扎实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性质与条件

  (一)性质用途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银行类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贷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对象条件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3、全日制本专科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学生(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4、入学前,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均在贷款申请受理机构所在辖区内;5、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特困家庭、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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