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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开展医疗机构放射诊疗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三、工作步骤

  (一)自查阶段(10月20日-31日)。各医疗机构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自查,于10月31日前完成《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自查表》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单位盖章后报区县卫生局。区县卫生局对各医疗机构的自查表进行汇总,于11月5日前完成《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自查汇总表》一式两份(含书面版和电子版),并与各医疗机构上报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自查表》一起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科(联系人:陈春晖;电话:33976000转6186;电子邮箱:chenchunhui@hs.sh.cn)。

  (二)监督检查阶段(11月1日-20日)。各区县卫生局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排摸和检查,于11月20日前将监督检查总结一式两份(含书面版和电子版)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职业卫生科(联系人同上)。

  (三)总结阶段(11月20日-30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汇总《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自查汇总表》一式两份(含书面版和电子版)和《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自查表》,汇总区县卫生局监督检查总结一式两份(含书面版和电子版),于11月30日前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联系人:吴晓霞;电话:22121606;电子邮箱:wuxiaoxia@smhb.gov.cn)。

  请各区县卫生局将本文转发至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附件:

  1.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自查表

  2.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自查汇总表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1: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自查表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一、放射诊疗许可情况

放射诊疗项目

是否开展该项目

是否取得许可

实际使用情况与许可证记录内容是否一致*

备注

X射线影像诊断

介入放射学

核医学

放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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