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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开展医疗机构放射诊疗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开展医疗机构放射诊疗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有关市级医疗机构:

  放射诊疗管理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加强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管理,经研究,决定于近期在本市开展医疗机构放射诊疗有关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医疗机构开展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自查。重点是检查本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是否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是否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放射诊疗相关内容变化后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许可变更。

  其次是使用放射性药品(放射性同位素)的医疗机构还应检查本机构所使用的放射性药品是否由经国家相关部门许可的企业所生产、经营;放射性药品的购买(转让)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放射性药品的使用是否取得了《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是否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管理;是否制定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责任;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是否有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存入、领取、归还登记等管理制度,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是否采取有效的防盗、防丢失、防泄漏的安全措施;放射性废物处理是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区县卫生局开展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全面监督检查,在对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排摸的基础上,对医疗机构自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清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办理放射诊疗许可;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的来源是否符合要求,使用是否规范,放射性药品的自主管理是否到位。

  二、工作要求

  (一)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这次放射诊疗有关专项检查工作,加强领导,周密组织本机构的自查工作,自查表需经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审核和签署。

  (二)区县卫生局要对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排摸和认真检查,督促医疗机构严格履行放射诊疗管理责任主体的职责。

  (三)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区县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适时安排抽查,掌握全市底数情况,并做好汇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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