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税费改革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后运管机构经费问题的通知
(榕政办〔2010〕1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精神,2009年1月起,取消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和水运货运附加费等6项收费。税费改革前,我市运管机构是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其资金主要来源是公路运输管理费和水路运输管理费等收入。经原省人事厅和市人事局批准(闽人复〔2009〕59号、榕人公〔2009〕43号),我市运管机构于2009年3月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由于省核定我市税费改革收入返还基数时,并未考虑我市运管机构“参公”因素,目前,我市所辖部分县(市)区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工资还未兑现。为妥善解决税费改革和“参公”管理后县(市)区运管机构经费问题,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