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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七)在进出口和外汇管理及税收上无严重违法、违规及严重失信等经营情况;

  (八)获得CMM(CMMI)或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第三章 认定安排及程序

  第七条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和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应当公布年度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认定时间及安排。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企业自愿申请认定的,应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领取《上海市软件和信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企业简介,包括企业主要业务及运作流程;

  (三)上年度《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收汇凭证;

  (四)质量认证证书及相关证明;

  (五)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三表以及纳税证明;

  (六)相关证照,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从事业务相关许可证照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七)其他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后,对基本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考察,召开评审工作会议征询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第十条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条件和标准,根据考察和征询意见,认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

  第十一条 通过认定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共同颁发《上海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证书》。

  第十二条 通过认定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凭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并优先享受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有虚假申报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在二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已认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的,发现有虚假申报行为的,取消其重点企业资格。

  第十四条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的有效期为二年。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已认定的重点企业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并建立动态考核档案。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资格。

  第十五条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重点企业有效期满后,相关企业可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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