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
(锡署办发(2010)148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为切实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轻地震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
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重要性的认识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的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或地震烈度,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抗震设防管理,是有效减轻建筑工程因地震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重要措施。我盟地质构造较为复杂,整体上与华北地区构造体系相一致,且北部槽地形成了多条东西向断裂带,防震减灾形势不容乐观。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将其作为基本建设工程管理的重要环节,加强管理,强化监督,确保抗震设防要求真正落实到建设工程的每个环节阶段,切实提高各类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能力。
二、规范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各地要认真落实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在立项和规划选址时,建设单位要向地震部门申报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由地震部门依法进行抗震设防要求核准。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由地震部门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国家标准GB18306-2001)核准抗震设防标准。抗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设防标准的重大、特殊及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要根据地震部门提出的安全性评价意见,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国家或自治区地震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要按照
中国地震局《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原则的通知》(中震防发〔2009〕49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