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规划》应按照遗产与环境的组成要素性质实施分类保护。保护要求和保护重点如下:
(一)位于遗产区范围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元上都遗址”属于不可移动文物中的考古遗址类,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元上都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的保护与管理措施。保护重点为分布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点保护区4593.49公顷范围内的宫城、皇城、外城、东关厢、南关厢、西关厢、北关厢、铁幡杆渠、砧子山墓地和一棵树墓地的全部遗址遗迹,保护遗址完整的空间格局和所有呈现蒙汉民族在城市规划设计方面融合的特征要素。
(二)位于遗产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的草原特色环境景观属于自然性质,按照国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保护管理。保护重点为该范围内的“乌和尔沁敖包(山)”、“闪电河湿地”、“浑善达克沙地”、“黑风河”以及湿地、沙地和草甸草原的特色景观,保护具有蒙古族民族文化意义的圣山、圣水,以及反映元上都历史环境的蒙古高原东南缘的自然生态环境要素。
(三)位于遗产区和缓冲区内的诸多敖包群以及蒙族居民的敖包祭祀传统属于遗产地环境中有机演变性质的文化景观,按照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文化多元性的宗旨和《西安宣言》背景环境的要求实施保护管理。保护重点为分布于城址周边的、具有代表性的乌和尔沁敖包、阿土台敖包、昌图敖包、无名敖包B 、大敖包、无名敖包C、小园山敖包、乌兰台敖包、额金敖包、无名敖包A 、哈灯台敖包、乌拉敖包、一棵树敖包等共13处,以及敖包祭祀活动传统的全部程序与文体项目。
第十一条 上都城址(含宫城、皇城、外城、东关厢、南关厢、西关厢、北关厢、铁幡杆渠等遗址遗迹)、砧子山墓地和一棵树墓地应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元上都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由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公布遗址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管理规定;实施遗址保护、考古发掘、遗址展示与诠释设施建设的规定性要求,执行建设活动与旅游活动的限定性要求。
第十二条 草原特色环境景观的遗产要素按照《元上都遗址生态环境与特色景观保护规划》的专项要求实施保护与管理措施,划定自然山水和湿地、沙地、草甸3种草原特色景观的保护范围,明确需要保护的自然地理景观要素和特色植物品种,制定并实施具体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