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署发(2010)180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办法》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六日
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元上都遗址的保护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元上都遗址及其环境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设立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督促、协调正蓝旗、多伦县和盟直相关部门开展遗产地的保护管理工作。委员会设保护管理办公室,代表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具体负责元上都遗址的保护及管理工作。
正蓝旗和多伦县的公安、建设、文化、国土、环保、交通、水利、农牧业、林业、电力、通讯、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遗址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认真履行保护文物的职责,积极配合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办公室做好遗址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积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社会捐赠、国际援助等形式,多渠道筹集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资金。
第六条 《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规划》是元上都遗址实施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依据。《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