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署发(2010)183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锡林郭勒盟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第三次行署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六日
锡林郭勒盟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81号令)和《
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令第15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盟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及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现有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含广场、旅游景点)、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主要包括:
(一)无动力的坡道、缘石坡道、盲道、行进盲道、提示盲道;
(二)有动力的无障碍电梯、升降台等垂直或斜向通行的设施;
(三)标志性的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四)地面设施性的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抓杆;
(五)公共场所和家庭生活性的无障碍厕所、厕位;
(六)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和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