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移交工作。
第八条 林改档案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在工作调离前,必须办理林改档案移交手续。未按要求归档或移交的及造成档案损毁的,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第三章 整理归档
第九条 林改档案包括林权登记发证类和林改综合类。各区县园林绿化局、乡镇、行政村要根据《北京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的要求(见附件),将反映林权改革活动且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
林权登记发证类档案应以行政村为单位将不同权属、经营方式的档案分别进行归类,每类中以林权权利人为基本单元进行组卷整理,也可视具体情况按权属或经营方式为单位进行归档。
第十条 林改档案一般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北京市实施〈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细则》等标准和规定进行整理。林改工作中形成的照片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文件等按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北京市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办法》、《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等相应标准、规定进行整理。
第四章 保管和移交
第十一条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乡镇、行政村,要配备档案专柜及相应的设施设备,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鼠、防虫、防尘、防污染的要求。要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二条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形成的林改综合类档案在林权改革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6个月内,向本区县档案馆移交或向本单位综合档案室归档。林权登记发证类档案可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将10年内不会产生变更的档案资料在发证工作结束后6个月内向本区县档案馆移交或向本单位综合档案室归档;10年内可能会产生变更的档案资料保存在形成部门。
各乡镇形成的林改工作方案等重要材料要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向综合档案室归档。
各行政村形成的有关林改综合类档案原件在林改工作结束后6个月内移交乡镇保管。林权登记发证类档案可始终保存在村委会内。
第十三条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乡镇、行政村按照《北京市集体林权制度改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的要求,正确划分林改档案的保管期限。林权登记发证类档案原则上永久保存,对于林地使用期到期的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权权利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可视具体情况在该宗地林地使用期期满后再保存10年,到期后按规定鉴定销毁。
第五章 利用
第十四条 林改档案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社会提供林改档案利用服务。在提供档案利用服务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组织及公民的合法权益。
利用有关林改档案资料时,除复制成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各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