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绿法发〔2010〕8号)
各有关区县园林绿化局、档案局:
为规范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市园林绿化局和市档案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工作,有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移交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有林改任务的区县、乡镇、行政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以下简称林改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林改档案是指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
第四条 林改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同步进行、规范运作的原则。林改档案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检查验收的重要内容,林改档案管理情况是评价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效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区县园林绿化局和档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改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和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级林改档案的管理工作,并对所辖区域内有林改任务的行政村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乡镇政府、村委会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保证本单位本地区所承担的林改档案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第七条 各林改档案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
(二)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林改档案管理制度;
(三)及时积累、归档林改有关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