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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清理整治的通告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清理整治的通告
(榕政〔2010〕7号)


  为进一步推进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深入开展,有效遏制我市五城区集体土地上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保障城乡规划有序实施,消除违法建筑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本市五城区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设开展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次专项清理整治的范围为五城区集体土地上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或不按规划审批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重点整治集体土地上人员聚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下列经营性违法建筑物、构筑物:1、木材、化工、制鞋、塑胶、电镀等企业的生产用房及仓库;2、餐饮、网吧、歌舞厅等经营性娱乐性场所;3、集市、商品交易市场;4、学校及周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5、用于出租谋利的生产生活用房;6、其他人员聚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凡属本次重点整治的违法建设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经营,配合清查整治工作,并按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规定和要求的期限自行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各区清理整治违法建设领导机构组织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强制拆除。

  三、供水供电、广播电视、通信、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卫生、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消防、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市、区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专项工作的要求,对违法建设立即依法采取停止供水供电、停止通信、停止网络服务、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停止办学、清理房屋租赁、清理人员等措施。对不按要求采取上述措施的,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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