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积极为微型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13.支持开拓市场。支持微型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对首次利用经认定的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商务活动的,给予不超过年费用50%的一次性补助。支持微型企业参加由政府主办的各类展会活动,对参展企业的展位及宣传费用给予适当补贴。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微型企业合作配套,建立稳定的产销协作关系。
14.支持购买和使用社会化服务。对纳入年度培育计划的微型企业,一次性发放不超过1万元的企业服务券,用于抵扣微型企业向经认定的社会化服务机构购买管理咨询、人才培训、财税代理等服务费用的支出。
15.开展各类培训。积极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和一次性创业补贴;支持对微型企业员工实施在岗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鼓励大专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大企业、大集团培训基地面向微型企业开展培训服务,帮助微型企业培养人才。
16.依法保护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决治理针对微型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从严控制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切实减少对微型企业的各种检查和评比活动。
(五)建立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工作和激励机制。
17.建立工作机制。建立成都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微型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将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纳入对区(市)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管理。各区(市)县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18.建立激励机制。建立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考核奖励制度,按年度对各区(市)县新增微型企业个数、吸纳就业人数以及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评,成绩突出的将给予奖励。
19.加强统计监测。加强微型企业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微型企业基础数据库,完善微型企业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产业发展规划、支持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起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四、附则
(一)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本意见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