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成府发〔2010〕3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精神,充分发挥我市微型企业在增加就业岗位、促进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营造全民创业的良好环境,现就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对象
扶持的微型企业是指雇员人数在20人以下、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国家微型企业划型标准出台后,从其规定。
二、扶持原则及重点
(一)扶持原则。遵循关注民生、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原则;突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多方联动,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原则。
(二)扶持重点。重点扶持劳动密集型、创业型微型企业,大力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休闲观光、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等微型企业,鼓励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市场需求大的餐饮、娱乐、家政服务等民生性服务业。
三、扶持措施
(一)加大微型企业财税支持力度。
1.加大财政资金支持。从2011年起,市财政每年新增5000万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各区(市)县也要增加微型企业扶持资金,切实加大对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
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税收咨询热线、网上纳税申报、开展纳税引导和咨询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微型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
3.免收工商证照类收费。对注册资本(出资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微型企业,免收设立登记费、变更登记费以及营业执照换照、补领、增加副本等登记费。
(二)着力缓解微型企业融资难。
4.拓宽融资渠道。支持银行(含村镇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微型企业贷款总额每增加2000万元,将给予10万元奖励,单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