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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运用工商职能促进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运用工商职能促进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10〕1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工商局《关于运用工商职能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运用工商职能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和省委八届九次全会、市委九届十四次全会精神,充分运用工商职能,大力推动我市各类市场主体持续快速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更好地服务省会中心城市发展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放宽企业名称核准与投资人身份证明限制

  1、鼓励企业总部落户福州。允许企业名称使用“总部”、 “地区总部”等字样;允许在福州设立的功能性地区总部企业的名称使用“地区总部研发中心”、“ 地区总部营运中心”、“地区总部销售中心”、“地区总部管理中心”、“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等字样;以知名品牌为纽带形成的特许经营、加盟门店等各类连锁群企业、商户,凭企业总部出具的同意名单,允许其名称冠用总部的字号和“连锁”字样;允许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园区的企业,使用“XX园”、“XX区”等字样表述其行业。

  2、放宽对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名称登记的限制。其在福州办理设立、变更登记时,可申报含有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的企业名称。

  3、允许冠福州市名且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不受行业限定,在名称中使用“发展”、“开发”、“工程”、“科技”、“实业”等字样。

  4、允许投资人持中国护照作为其在福州投资设立内资企业的有效身份证明。允许港澳台居民在福州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放宽企业出资方式

  5、允许自然人以固定资产作价出资。自然人名下的固定资产,包括厂房、土地(不含土地经营权)、写字楼、店面等,经依法有效评估后,允许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比例出资,可在五年内办理过户手续。此前提为出资人须作出不得从事与公司经营事务无关的资产抵押、交易等行为的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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