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贸服务业局《福州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榕政办〔2010〕1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福州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拍卖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物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它物品;以及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
第三条 福州市人民政府依法指定可在全市范围内从事公物拍卖的企业(以下简称“公物拍卖企业”)。拍卖机构在取得公物拍卖资格许可后方可从事公物拍卖业务。
第四条 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负责我市拍卖企业公物拍卖的资格审核。
第五条 公物拍卖企业的指定条件、指定程序以及经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名录应按规定对外公布。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九条条件的拍卖企业均可申请成为本市指定公物拍卖企业。
第七条 本市公物拍卖企业每两年指定一次,指定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期满前应重新申请。
第八条 现有已被福州市人民政府指定为公物拍卖的企业,其公物拍卖有效期至2010年9月30日止。
第九条 申请本市指定公物拍卖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