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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3.项目评审。由市经委、财政局根据本管理办法的各项基本要求对受理项目进行初审,并组织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和相关行业专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验收),必要时可对重大项目等组织现场评审(验收)。根据企业申请项目的技术水平、技术成熟程度、投资规模、生产条件、产业化前景、经济社会效益、财务情况及实际投入等进行综合评价。
  4.项目审定。市经委、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提出项目资助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下达。
  5.资金拨付。资金拨付采取转移支付的方式,由市财政局将资金下拨至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市),由企业所在地区、县(市)财政局拨付至企业。
  三、“新药港”建设项目奖励程序
  (一)奖励范围和标准。
  1.对研制、引进和开发的新药(包括医疗器械)项目已获得新药证书或生产批文(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在杭州市内实施产业化生产取得成绩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对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并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创新治疗药物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国外已有同类药物上市,通过结构修饰或工艺创新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治疗药物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国内首家上市的仿制治疗药物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其他首家在杭州市开发成功新药开发项目(包括医疗器械)的企业奖励1-5万元。
  2.对列入行业归口统计并经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工业企业,其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且连续3年主营业务收入、利税保持10%及以上比例增长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3万元,达到6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6万元,达到10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万元,达到15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按照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 对杭州市内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医药工业企业,5年内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4. 对新引进国外医药企业在杭州市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资、独资医药工业企业,5年内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80万元的奖励。
  5.对生产医药产品通过国际注册(认证)的杭州市内医药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对生产首次获得美国、欧盟、日本注册(认证)的药物制剂和原料药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对生产首次获得其他国际注册(认证)的药物制剂、原料药企业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生产获得国际注册(认证)医疗器械的企业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产品奖励采取就高原则,不予重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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