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与产业化相衔接的研究开发项目。
(3)杭州医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2.资助标准:
(1)研究开发项目:重点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一般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的14%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2)产业化项目:重点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及产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投入的12%给予资助;一般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及GMP投入的7%给予资助。我市大企业大集团、成长型中小企业在生物医药、现代中药、新型化学药物方面的产业化项目资助比例可提高2%。
(3)杭州医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的20-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并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24号)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4)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研究开发项目经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资助比例可再提高5%,资助资金上限可不受限制。
(5)市级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拨付。区级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萧山区、余杭区及其他五县(市)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25%,区、县(市)财政按75%的比例安排落实配套资金。
(6)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同一项目获得国家和省级财政资金资助的,已获得的市级财政资助视同配套资金。
(三)资助程序。
1.立项申请。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受理企业的立项申请,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2次以上项目申报。由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填报申请相关资料,经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在地经贸局(经发局、发改经济局)、财政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一式5份(含电子版)上报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申报资料。企业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如下材料:
(1)《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立项建议书》;
(2)《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申请表》;
(3)证明相关项目实施进度的证书、证件等;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5)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应提供如实反映其项目实际投资额的审计报告。同一项目一般应在项目实施完成后申请财政资助,特殊情况经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分2期资助,并提供截止到申请时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