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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10〕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经委 市财政局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由“点”到“面”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07〕19号)和以“新药港、信息港”为重点的“一号工程”建设精神,大力推进“新药港”建设,促进医药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确保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科学、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医药产业发展资金来源及用途
  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医药产业发展项目资助;
  (二)“新药港”建设奖励;
  (三)经市政府或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的“新药港”建设重大活动、专业培训、重大调研等方面的支出。
  二、医药产业发展项目资助程序
  (一)申请条件。
  1.申请项目的企业必须在杭州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
  2.申请项目必须在杭州市组织实施,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列入《杭州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及产品导向目录》,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优化医药产业结构,推进“新药港”建设。
  3.申请项目必须有企业自筹资金作为保证,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研究开发项目的实际投入资金必须达到50万元以上,产业化项目的实际已投入资金必须达到500万元以上。
  4.申请项目的企业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
  5.申请项目的企业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申请资助的项目必须单独设账进行核算。
  (二)资助范围和标准。
  1.资助范围:
  (1)医药企业自主研发或技术引进开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及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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