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市、县财政要设立并努力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规范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会)开展农业服务的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认证、市场营销网络、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培训和信息服务、品牌建设以及开展资金互助、风险救助、信用贷款担保试点、贷款贴息等方面补助。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申报国家和省级各类财政支农项目时给予优先支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国内外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拓展农产品市场。
(三)吸引优秀人才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在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对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给予适当倾斜。鼓励聘用期满后的大学生村官选择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工作。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的大学生免费提供保管人事档案、办理集体户口、挂靠党团组织关系等服务。从2011年起,每年推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岗位500个,用于招聘高校毕业生,省财政对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招聘的高校毕业生给予连续两年经费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优化金融信贷等服务。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信贷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实施“便农支付工程”,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安全、高效的资金结算服务。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等级评定,对于实力强、信用等级高的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对于市级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给予利率优惠。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创新开展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以及大型农用生产设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会)开展信用合作、资金互助和贷款担保试点。支持和引导农业担保机构优先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各级安排的涉农贴息贷款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予以优先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要加快开发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保险产品,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品种和覆盖面,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保险服务。工商部门要加强登记材料审查,在注册窗口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绿色通道,提供快捷便利的一站式服务。
(五)落实用地、用电和农产品运输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临时性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按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使用农地面积千分之五规模控制,视作设施农用地,由县(市、区)政府审批,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的权属和用途。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等所需要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由土地管理部门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供电企业应开辟农民专业合作社用电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蔬菜、桑、茶、果树、花卉、苗木等种植业用电以及各种畜禽产品养殖、水产养殖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绿色通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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