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意见
(浙政发〔2010〕48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林业、渔业,下同)生产经营的新型主体,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扎实推进规范化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快速增长、运行日益规范、功能不断拓展、竞争力逐步增强,但也存在运行质量和生产要素利用率不高、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经营管理人才缺乏等问题。为了进一步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增强经营活力和实力,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民增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坚持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不动摇,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不偏离,坚持为社员服务方向不改变,扎实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积极引导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和重组,创新经营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和市场竞争力;加大政策支持引导力度,改善发展环境,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到2015年,力争全省入社农户占总农户数的40%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占成员生产总量的80%以上;培育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1000家,年销售收入超1000万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000家,其中年销售收入超5000万元的2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质量和经营实力明显提高,在建设现代农业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依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全面实施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社员技能化、产品安全化建设(以下简称“五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工商登记、组织机构、股金设置、民主管理、财务管理、生产经营、盈余分配、成员账户设立等制度,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切实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财产权、经营权、分配权等合法权益。各地要组织开展以“五化”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加快规范化专业合作社认定工作,并建立复评制度,实行动态管理。从2011年起,每个县(市、区)每年培育10个以上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各市从县级示范社中每年择优培育30个以上市级示范社,省从市、县级示范社中每年择优培育200个左右省级示范社,推动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要求各级供销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为规范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某一区域的示范社。